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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2009年5月19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2月28日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7月22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曾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醉酒无证驾驶粤K0****号小轿车从本市长坡镇**村往**河方向行驶,于22时40分途经本市长坡镇**河堤路段时,与前面同方向由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粤KU****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并于当晚到交警大队投案。后再经通知,袁某某没有前来交警部门接受处理,2019年10月9日,袁某某经网上追逃被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5mg/100ml;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媛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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