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农民。2015年02月0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长安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01月01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陕A****V小型面包车,车上乘坐人王某某,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村段时,驶入相对方向车道,与由西向东尚某某驾驶的豫R****5/豫R****挂号半挂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袁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王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脊髓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袁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尚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袁某某家属与王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车辆痕迹检查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法医学鉴定意见;7.事故认定书;8.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5年4月2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