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汉某某**镇**村**组**号,住汉某某**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2月18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8日经本院批准,3月1日由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3月12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11日至4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粤******小型客车沿汉某某**大桥由汉某某城往**方向行驶。当日20时50分许,行驶至汉某某**大桥**路段时,与同向前方由被害人张某丙驾驶的一辆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丙当场死亡、袁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现场群众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被告人袁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袁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19.6毫克/100毫升。经汉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丙系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头部致颅骨骨折、重型脑挫裂伤、颅内出血引起脑功能衰竭死亡。汉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负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积极予以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张某甲、周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运亚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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