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赤壁市**镇**村**组**号,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7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从赤壁市**镇**有限公司下班后驾驶鄂A****C 号名爵牌小型轿车返回赤壁市**镇家中,20 时30 分许行至京港线赤壁市**路段时将行人魏某某(男,殁年50岁)撞至对向车道,致魏某某与对向车道由王某某驾驶的鄂A****4 号观致牌小型普通客车再次发生碰撞,造成魏某某经送赤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赤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魏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魏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闭合性胸部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胸腰椎多发性骨折并脊髓损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向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疏忽大意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琼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赤壁市**镇**村**组**号其家中,电话号码18682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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