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011970********,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濮阳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豫JA****、豫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汤阴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88KM+400M处时,撞到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姬某某,造成被害人姬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姬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等多发性损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袁某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前科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姬某某陈述;3、被告人袁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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