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街**花园*栋*单元**室,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无极县**镇**院办公室职员,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4日22时,被告人袁某某驾驶冀AF2****机动车沿定魏线25KM由南向北行驶至**道口**皮革门前处右侧超李某甲驾驶的冀AW****小型轿车时追尾撞住卢某某所驾驶的拖拉机,后又与李某甲驾驶的冀AW****小型轿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冀AF2****乘车人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某、李某甲、卢某某造成不同程度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袁某某乘坐120救护车到无极县医院后自行离开。经无极县交警大队认定,袁某某对卢某某,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某对袁某某、李某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甲对袁某某、李某乙,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甲与卢某某之间相互不负责任;周某某、李某乙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后被告人袁某某到无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街**花园*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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