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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中共党员,原村支部委员,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6月10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临沂市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鲁******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沂水县三蒲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弯道时驶入对行车道,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该镇**村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心脏破裂当场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被告人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弃车逃离现场,于次日5时许到**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张娜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6394****);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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