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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HYPERLINK "http://141.72.1.215/cm/znfz/view/document?linkid=6701024" \t "_blank"户籍地均为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18时许,驾驶苏JR****中型厢式货车沿盐城市盐都区秦施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秦南镇美满村路段,与前方同向步行的杨某甲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杨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杨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在保险理赔之外一次性赔付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1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袁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乃萍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住盐城市亭湖区**路**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页材料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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