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乡**村**屯,现住大连市开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月6 日19时30 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辽B****5号轿车以70km/h的速度沿张庄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庄线243Km+600m处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唐某某相撞,造成唐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柳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车辆鉴定报告书;4.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庄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广军
检察官助理:朱 莉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