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137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41967********,汉族,半文盲,务工,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车牌为皖S****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空车未载货)从玉环市楚门镇出发,驶往路桥区金清镇金鹏工业园区。9时18分许,自南往北行驶至路桥区白剑线与G228国道信号灯控制叉路口处,在前方圆形信号灯为绿时右转弯过东通过路口,在斑马线上与被害人蔡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座乘坐被害人张某甲)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蔡某某及张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台公交直三认字【2020】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袁某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及制作说明、接处警登记表、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查、辨认、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6.鉴定意见: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斑马线上致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于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琳
2020年12月 15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零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