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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90********,汉族,大专文化,南通市**模塑有限公司工人,住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袁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刘某甲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7时25分左右,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苏FK****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开发区**大道**大道路口由东向北右转弯时,遇红灯亮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致使所驾车左前角与刘某乙所驾由南向北行驶的南通市区90****号电动自行车右前侧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刘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12日死亡。在该事故中,袁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刘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的被告人袁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提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协议全部履行到位,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煜

检察官助理:曹  旋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及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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