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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2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楼**幢**单元**室(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6时43分许,被告人袁某某持C1驾驶证和伪造的G类驾驶证,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悬挂伪造的“皖16/3****”号牌的变型拖拉机,沿丹阳市姚后线由北往南超载行驶,右转弯通过丹阳市界司线姚后线路口时撞上同方向直行通过路口的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两车受损、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袁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重单、复函等书证;2.证人郦某某、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巍

检察官助理:崔蛟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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