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川Q*****号重型自卸货车由筠连县筠连镇百兴客运站方向往真武路方向行驶,行驶至S206省道358KM+800M处右转弯时,与余某某所骑自行车(搭乘龚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龚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袁某某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右侧车道车辆情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龚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勘、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母 莉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830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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