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镇**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 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麟区翠峰北路由东向西行驶,17时58分许行驶至翠峰北路太和街道办事处以西400米处时,该车右前部与前方机动车道内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袁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龙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