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转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县新集镇怀庄小学门前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至被害人李某某家门前路段时,刮撞行人李某某后驾车逃逸。经伤情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德立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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