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31110****,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晁陂镇**。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袁**醉酒后无证驾驶豫R70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镇平X036(孙官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大刘沟台区北干01”线杆北7米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何**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何**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弃车逃逸。经依法定程序对袁**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16.50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经协商,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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