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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买卖身份证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80********,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现住址榆树市****小区**单元**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6月13日被吉林省柳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23日被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袁某某在柳河县柳河镇通过路边小广告办理了其本人身份信息的假的A2驾驶证,并持证从事营运活动。2019年8月5日,被告人袁某某驾车途经102国道德惠市夏家店道口遇交警检查时出示了该驾驶证,在检查过程中袁某某因害怕处罚而逃跑。同年8月9日,袁某某到我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的假的驾驶证;

2.​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3.​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被为了从事运输活动,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2019年9月11日

附:

1.​ 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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