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7********,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至6月份,被告人袁某某通过他人伪造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文二份、署名为罗某某等36人的由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三十六本,并通过易某某(另案处理)卖给湖南中和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何某某。
2020年6月20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娄底市**街名媛世界入口,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公文二份、伪造的证书三十六本;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委托代办职称、评审、取证、劳务协议书、扣押物品清单、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函及确认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丰收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伪造的公文二份、伪造的证书三十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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