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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61966********,汉族,高中文化,2014年1月至2018年11月系湖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通城**处**,湖北省洪湖市人,户籍所在地洪湖市**街道**路**号**,住武汉市武昌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月28日经通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7日、11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12月17日补查重报; 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通城县县委、县政府责成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通城县马港镇界上村东山屋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为能按期开园,同年8月该局二级单位通城县市政公司按局党组决定先行进场施工。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以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和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书。之后,袁某某和通城县市政公司**赵某某(另案处理)商定,袁某某按照通城县市政公司条件定做招标文件,赵某某负责借资质参与投标和制作投标文件。后袁某某为通城县市政公司量身制作了招标文件,赵某某联系赤壁市市政建设公司、嘉鱼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参与围标。同年11月30日通城县市政公司中标,中标价4250760.5元。袁某某从中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27500元。

2.2016年12月,通城县麦市镇拟打造边贸旅游新城工作,实施科教新城等项目建设。被告人袁某某得知后,找到麦市镇党委书记梅某某,提出想代理麦市科教新城(一期)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梅某某要袁某某先行代制项目建议书。2018年8月左右的一天,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某甲为投资承建麦市科教新城(一期)建设项目来到麦市镇政府,梅某某和项目具体**黎某某等人接待了吴某甲,告知项目要公开招投标。不久,黎某某向袁某某引荐吴某甲,袁某某和吴某甲商定借用通城县市政公司资质参与竞标。次日,袁某某将此事告知赵某某,赵某某予以同意。后袁某某、赵某某、吴某甲商定,袁某某按照通城县市政公司条件定做招标文件,赵某某负责借资质参与投标和制作招标文件。同年9月20日袁某某以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与麦市镇政府签订招标代理协议书。之后,袁某某为通城县市政公司量身制作了招标文件,赵某某联系崇阳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壁市市政建设公司参与围标。同月30日该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工程投资约6000万元。同年10月26日通城县市政公司中标,中标价为财政投资评审结果97.2%。同年11月27日通城县市政公司弃标。

2018年11月20日,通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袁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城县监察委员会问题线索移交函、到案经过、通城县马港镇东山屋场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招标资料汇编、通城县麦市科教新城(一期)建设工程招标资料汇编、会议记录、营业执照、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熊某某、汪某某、徐某甲、杜某某、龚某某、黎某某、梅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徐某乙、殷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美霞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武汉市武昌区**栋**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312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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