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圣堂街**巷**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8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广安市**县街*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7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收取程某某、秦某某购毒款项人民币1000元后,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圣堂街*街*号之*巷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袁某某购买2小包净重共计0.52克的毒品冰毒。同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与程某某、秦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黎冲市场附近交易上述毒品时,被民警当场人赃并获,并扣押用于收取毒资的手机1部。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民警的控制下,与被告人袁某某再次约定在佛山市禅城区圣堂街*街*号之*巷口交易毒品。同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携带3小包净重共计0.83克的毒品冰毒来到上述地点准备与被告人黄某某交易时,被民警人赃并获,并扣押用于收取毒资的手机1部。在被告人袁某某的指引下,民警在其租住的佛山市禅城区圣堂街**巷*号*房内查获净重7.57克的毒品冰毒22小包。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程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黄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袁某某贩卖毒品共计8.92克,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共计0.52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艳平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4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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