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镇**村委会**,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双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村委会**,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双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因参与赌博于2018年被双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乡**村委会**,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双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绰号“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泷泊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和被告人黄某丙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本院分别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袁某甲、黄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4月,双牌县泷泊镇**村、**村、**村、**村等村部分村民聚集在**村以用扑克牌“三公”的形式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负责联系场地、赔注、抽头渔利,被告人黄某丙负责望风,并提供扑克牌、矿泉水、烟、槟榔等,参赌人员有袁某丁、邓某某、陈某某、陶某某、谢某某等数十人,每天下午、晚上各开赌场一场,每场参赌人员数十人不等。2019年4月2日至4月8日,被告人袁某甲应黄某甲的要求提供和联系赌博场地,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先后在袁某乙、袁某丙、黄某丁等村民家里聚众赌博。至2019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抽头渔利上万元,持续时间2个月。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甲于2019年5月7日主动到双牌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乙、黄某甲先后于2019年4月8日、5月9日、5月30日被分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袁某乙、袁某丙、黄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袁某甲开设赌场,抽头渔利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丙、袁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俊
凡哲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黄某乙现羁押在双牌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被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501807****,被告人黄某丙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9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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