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淮南市毛集实验区**镇**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正式职业,住安徽省凤台县**镇**生活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镇**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镇**队**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袁某某邀集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到淮南市中煤新集二矿机电办仓库东侧围墙处,盗窃该矿规格为3*50+1*25mm的电缆65.6米,后卖给朋友王某某。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缆价值33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归案经过等;
2.证人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3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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