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84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公寓**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组织淫秽表演,于2004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6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村**号**幢**室。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袁某某与白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由被告人袁某某以每月3000元的价格租用白某某开设于本市鼓楼区金陵村100号的翰轩宫棋牌室的一个房间,专门从事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后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被告人顾某某在上述房间内,以使用“申博”赌博网站账户接受赌客线下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在此期间内,被告人顾某某介绍杨某某(另案处理)在该赌场内从事线下赔付事宜。被告人袁某某、顾某某、杨某某提供微信账号用于收取、支付赌资。经统计,上述三名被告人微信账户内涉案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93680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袁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袁某某归案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监控录像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赌资明细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焦某某、江某某、史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顾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品
检察官助理:李毅浩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顾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共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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