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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陈某某等污染环境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单位句容市**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1183ME********,单位地址句容市**镇**村,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民兵营长。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65********,汉族,大专文化,**村委会主任,中共党员,句容市**镇人大代表,住句容市**镇**小区**幢**室(户籍地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句容市**镇**小区**幢**室(户籍地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村委会、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6月17日,胡某某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村土地,成立句容市**镇**经营部进行生产经营。2014年4月,因债务问题,句容市人民法院对该厂房及设备进行查封,厂房内遗留废酸、废油脂及固体废物。因长时间无人管理,厂房内液体吨桶老化,废酸、废油脂外流,致使周边环境污染并遭到附近村民多次举报。2017年3月7日,句容市**局工作人员会同其他专业人员至现场调查,对厂房内废酸、废油脂、固体废物进行初步估算。

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主持召开村务会,提议将厂房内的露天废物进行挖坑深埋处理,参会两委成员均无异议。2018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某安排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挖掘机在厂房北侧院外挖坑并将水泥地上堆放的废酸、废油脂、固体废物全部填埋入坑内。经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鉴定,从坑内开挖出的废油脂、含油土壤为具有毒性物质含量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为消除坑内危险废物,句容市**镇人民政府共计支付人民币6705773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应急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会议记录、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杨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由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出具的句容市**镇**自然村遗留废物危险特性初步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村委会、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村委会、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中,被告人袁某某作为**村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村委会、被告人陈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村委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及同案犯的罪行,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对被告单位**村委会、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村委会、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蓓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分别为:1377538****、13862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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