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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铁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9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因盗窃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1.违法经历:2016年8月因盗窃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6月因盗窃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犯罪经历:2000年因盗窃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因盗窃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因盗窃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2月12日因盗窃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因盗窃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袁某某伙同铁某某窜至永登县上川镇甘露池村一社杨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棉被四条、棉衣一件、头灯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被害人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铁某某二人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袁某某曾因多次盗窃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盗窃累犯、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铁某某曾因多次盗窃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系盗窃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泽凡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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