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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霍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10月16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转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金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系袁某某妻子,身份证号码3424231949********,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系袁某某外甥,身份证号码342423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袁某乙(经本院审查,另行处理)涉嫌故意伤害罪、袁某某、金某某、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3月8日,霍某某**镇**村**组村民张某某、曹某某、袁某某与**镇原**村主任徐某甲签订**组山场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2005年至2025年。2008年12月30日,袁某某单独和徐某甲签订该山场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期内经营收入由袁某某享有80%,**村享有20%。2010年4月9日袁某某取得林权证,2013年3月1日,在原合同未到期情况下,袁某某和徐某甲再次签订山场承包合同,袁某某在其承包的山场种植林木至今。

一、敲诈勒索罪

 2009年李某某、朱某某、叶某某、周某某、付某某合伙在霍某某**镇**村开建窑厂,未办理相关手续。2015年袁某某以其种植的树木被上述窑厂所排气体熏死为由向相关部门举报窑厂,并于2016年9月12日在霍某某**镇人民政府信访期间,殴打王某某(时任**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李某某等人迫于袁某某造成的举报压力,给付袁某某2万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18年3月31日上午,霍某某**镇**村村民陈某某到袁某某承包的山地上整修祖坟,期间无意将两株树木碰伤,袁某某、金某某、徐某某阻拦施工,强行向陈某某索要树木损伤赔偿费用6000元,陈某某为能顺利施工,赔偿袁某某6000元。

2. 2018年3月31日上午,霍某某**镇村民潘某某、潘某甲等兄弟几人到袁某某承包的山地上修坟,期间无意将一株树木碰伤,袁某某、金某某、徐某某阻拦施工、索要赔偿,为能顺利施工,潘某某赔偿袁某某1000元。

3.2014年清明节前,沈某某在袁某某承包的山场包坟,袁某某以山场是其承包为由阻拦沈施工,沈无奈给付袁某某500元。

4.2018年3月21日,曹某甲去世后,其侄儿曹某乙、曹某丙欲将其埋葬于**组集体山场,袁某某、金某某二人以山场是其承包为由阻拦骨灰落葬。

5.2018年2月22日, 陈某乙去世后,其父亲陈某甲欲将其埋葬于**组集体山场,袁某某山场是其承包为由阻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山场承包合同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袁某某、金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恶害相告,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袁某某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  露

检察官助理:刘先位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金某某、徐某某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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