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号,住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上海市徐汇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云阳县**镇**路**宿舍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号,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谭某某、陈某甲、卢某某、王某某、陈某乙、李某某、陈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8月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9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八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创建网络茶楼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袁某某伙同陈某丁等人(另案处理)组织他人在“老铁牛牛”APP上以“斗牛”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袁某某获利6000元。
2、2019年2月20日左右,袁某某伙同唐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组织他人在“牛大亨”APP上以“斗牛”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袁某某无获利。
3、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9日,袁某某伙同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卢某某、被告人陈某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陈某丙创建“小娱乐”微信群,在“牛大亨”APP上开设“精英搞货”茶楼,组织他人以“斗牛”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该团伙分工明确,其中袁某某、谭某某、陈某甲、王某某、卢某某、陈某乙系股东,负责拉人参赌;李某某、陈某丙系财务,负责为参赌人员“上下分”,并将非法渔利的资金转给袁某某。袁某某扣除财务工资后将非法渔利所得平分给各个股东。该团伙非法渔利共计58985元,其中袁某某获利8860元,谭某某、陈某甲、王某某、卢某某、陈某乙均获利7865元,李某某、陈某丙均获利5400元。
4、2019年3月22日至4月5日,袁某某伙同谭某某、陈某甲加入“千里马”微信群,通过在“牛大亨”APP上开设茶楼拉人参赌非法渔利。该团伙分工明确,其中袁某某、谭某某、陈某甲三名股东负责拉人参赌,李某某担任四天财务期间负责给赌客“上下分”以及将非法渔利的资金转给股东。该团伙非法渔利共计160183元,其中袁某某获利21292元,谭某某获利21424元,陈某甲获利21357元;在李某某担任财务期间,该团伙非法渔利共计41618元,李某某获利1200元。
5、2019年4月6日至4月10日左右,袁某某、谭某某、陈某甲、周某某、李某某等人在“牛大亨”APP上开设茶楼拉人参赌非法渔利。其中谭某某获利1601元,周某某获利1000元,李某某获利1300元。
6、2019年4月13日至4月26日,袁某某伙同谭某某、陈某甲再次加入“千里马”微信群,通过在“牛大亨”APP上开设茶楼拉人参赌非法渔利。其中袁某某获利10447元,谭某某获利5686元,陈某甲获利5686元。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袁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丙在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甲在民警抓捕陈某丙时主动投案;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谭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乙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谭某某、陈某甲、卢某某、王某某、陈某乙、李某某、陈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搜查、扣押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八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谭某某、陈某甲、卢某某、王某某、陈某乙、李某某、陈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陈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陈某甲、卢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陈某丙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谭某某、陈某甲、卢某某、王某某、陈某乙、李某某、陈某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陈某乙、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海燕
检察官助理:赵婷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号;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丙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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