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务农,住万某某高村镇**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务农,住万某某高村镇**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谢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袁某某通过上网浏览枪支的改造教程后萌生了自己改造枪支的想法,袁某某将想法告诉了同村的谢某某,两人一拍即合。2019年10月份,袁某某在网上购买了钢珠,瞄准镜等物品,并委托搞装修的袁某甲帮其在网上购买了射钉枪,射钉弹,委托邓某某购买了两根钢管,谢某某自己在京东网购买一把射钉枪一个钢铁套筒。两人购买的配件到货后相约在袁某某的家中对购买的两把射钉枪进行改装,改装的过程是将射钉枪内原装射钉管取出,将购买的两根钢管打好洞,使用螺丝将钢管安装固定到射钉枪内。射钉枪的射击原理是将钢珠放在钢管内,通过射钉弹击发的火药动力击发钢珠,两人花了两天的时间将两把射钉枪改造完成,袁某某和谢某某一人分一把。改造完成后两人多次相约带着改造的射钉枪到山上打猎,打了数只野鸡和野兔。2019年12月份,袁某某因钢珠堵塞了钢管,委托袁某乙帮其在网上购买了两根钢管,因购买的钢管型号不对,袁某某改造的射钉枪无法使用,袁某某将射钉枪拆开,把射钉枪和射钉弹,钢珠等物品藏在其家后面的番薯窑内。谢某某将其改造的射钉枪放于家中。2020年6月3日袁某某通知谢某某说公安在查枪,于是谢某某将该改造的射钉枪、钢珠用袋子装好藏于家后面的山上。2020年6月4日袁某某和谢某某改造的射钉枪均被查获,经鉴定,从谢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能正常发射钢珠的枪支,从袁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枪支因零部件损坏,无法进行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网购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指认照片;2.证人袁某甲、邓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高村镇同心村的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谢某某共同在网上购买材料,组装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志宇
检察官助理:李立勤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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