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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谢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4********,汉族,大学文化,启东**公司(以下简称**KTV)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启东市**镇**KTV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镇**庄**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甲,别名阿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启东市汇龙镇**KTV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施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别名阿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启东市**镇**KTV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乡**村**庄**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启东市**镇**KTV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1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别名贝某某,女, 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启东市**镇**KTV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港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别名刘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启东市**镇**KTV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启东市**镇**KTV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阿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11992********,汉族,初中文化,启东市**镇**KTV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厝**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沙某某,别名阿某丁,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7********,汉族,中专文化,启东市**镇**KTV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沙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别名陈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启东市**镇**KTV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谢某某、施某甲、郑某某、张某某、顾某某、刘某甲、王某甲、陈某甲、沙某某、陈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0日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0日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1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5 日凌晨1 时许,在启东市**镇**KTV走廊内, 08包厢的客人施某乙酒后滋事,脚踢KTV 员工程某某(另案处理),店长王某乙(另案处理)与程某某至08 包厢内找施某某理论时施某乙掌掴王某乙。王某乙出包厢后即打电话通知被告人袁某某、刘某甲,被告人谢某某、顾某某在现场看到后发微信纠集KTV 男工作人员迅速到08包厢附近集中,在此过程中,为防止08 包厢内人员离开。王某乙安排被告人谢某某及看到微信后赶到现场的被告人施某甲、陈某乙等人看住0 8包厢,接着被告人施某甲、郑某某、张某某等又准备了三根橡胶棍,待被告人袁某某、刘某甲到现场后,被告人袁某某带头和被告人刘某甲、谢某某、施某甲、张某某等人将08包厢施某某、陶某某、陆某某等四名客人强行推拉进入包厢内,在包厢内,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袁某某、刘某甲、谢某某、施某甲、郑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及闻讯后先后赶至现场的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沙某某等人分别使用橡胶棍、拳脚等对施某某、陶某某、陆某某等人进行殴打。斗殴过程中施某某、陶某某、陆某某、施某甲受伤。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施某某、陶某某、施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袁某某、施某甲、张某某、刘某甲、郑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至公安机关,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未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施某甲、刘某甲、郑某某一开始未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顾某某被现场传唤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沙某某、陈某乙自动投案,被告人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被告人陈某乙未如实供述;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席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谢某某、施某甲、郑某某、张某某、顾某某、刘某甲、王某甲、陈某甲、沙某某、陈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6.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体伤情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刘某甲、谢某某、顾某某、施某甲、张某某、郑某某、王某甲、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藐视社会公德,在公共娱乐场所多人纠集在一起逞强斗狠,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施某甲、郑某某、顾某某、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被告人谢某某、施某甲、郑某某、顾某某、刘某甲、王某甲、陈某甲、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昕炘

2020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谢某某、施某甲、郑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王某甲、陈某甲、沙某某、陈某乙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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