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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谢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6********,汉族,小学文化,高安市人,货车司机,家住高安市**小区****室。2017年11月24日、2018年11月2日因妨害公务两次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宜丰县人,货车司机,家住江西省高安市**镇**村。2018年5月21日因打架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发现高安市交通执法车辆往**方向行驶时,即通过微信群告诉从宜丰超重装载瓷土的被告人谢某某及赵某某等五名货车司机,谢某某等五名货车司机就驾驶货车驶入**镇**公路**沙场躲避。

第二天下午15时许,交通执法人员刘某某、王某某等人查获上述五部超载车辆后,通知谢某某等司机到现场接受处理。谢某某等五名司机、袁某某及送司机来的朱某某先后来到**沙场,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后,有司机要强行卸货被执法人员制止,也有司机拔掉自己货车上的电源开关。后赵某某提出要不然把车开到沟里去,要不然撞下车。为不让交通执法人员扣走货车过磅,躲避交通执法的处罚,谢某某与袁某某就商议制造交通事故。后在交通执法人员扣走两部货车后要押走谢某某的货车时,执法人员黄某某坐上谢某某的货车副驾驶位押运,谢某某驾驶货车拐上**公路时,袁某某驾驶自己的保时捷车驶上**公路并在谢某某驾驶的货车前刹车减速,谢某某驾驶货车就直接撞上了袁某某驾驶的保时捷车的右后部位,导致副驾驶位上的黄某某因此受到惊吓,感觉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事故发生后袁某某跳下车躺在地上喊脚疼,后赵某某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不久120急救车来到现场把袁某某接走了。事故造成**公路堵塞一个多小时,围观群众数十人,之后谢某某驾驶的货车直到当晚23时许才被依法扣押,而其他两部货车未能正常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谢某某采取制造交通事故的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属共同犯罪,且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谢某某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和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纲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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