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现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栋**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现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栋**室。2007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5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袁某某为捕鱼,于2020年6月10日凌晨到长江沌口明达玻璃厂码头与宏港石化码头之间水域布设地笼网8具。次日凌晨3时许,二人在上述水域收取渔获物后再次将地笼网布设好,随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地笼网5具和鲢鱼、鲫鱼、鲤鱼、黄鳝鱼、江虾等渔获物7.8公斤。上述渔获物已予以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人员信息查询、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放生记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3.捕捞水产品的现场方位图、称重照片、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袁某某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祥胜
检察官助理:彭奔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栋**室,联系电话1507135****、1326067****;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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