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威斯汽车美容店门口,盗窃被害人熊某某的一辆“力之星牌LZX125T-12”两轮摩托车,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赃。同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34号中国移动门口,盗窃被害人秦某甲的一辆“南鹰牌NY125T-25C”两轮摩托车,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虎某某和张某甲(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六支路南音台北京烤鸭店门口,盗窃被害人秦某乙的一辆“滨崎牌BQ125T-17C”两轮摩托车,后以人民币500余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袁某某和张某甲在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18号附38号马文举诊所门口,盗窃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后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11月13 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虎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万丰西苑路逸民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莫某某的一辆“凯撒牌KS125T”两轮摩托车,后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袁某某、虎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丁香路同景国际城W 组团正大门门口人行道,盗窃被害人毛某某的一辆白色两轮摩托车,后以人民币500余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11月18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觉林寺80号将被告人袁某某、虎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袁某某、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害人熊某某、莫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
经认定,涉案的“力之星牌LZX125T-12”两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南鹰牌NY125T-25C”两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滨崎牌BQ125T-17C”两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300元,“凯撒牌KS125T”两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300元。 被害人毛某某、何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因无法提供购置票据、车辆信息等相关材料,不予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何某某、莫某某、秦某乙等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发还清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袁某某的盗窃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虎某某的盗窃金额为人民币2600元,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虎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袁某某、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忠
检察官助理:卢 敏
附:
1.被告人袁某某、虎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2份。
5.《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2份。
7.《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