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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胡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住**街办**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袁某某和胡某某经商议,由胡某某化名“李某某”去相亲,将相亲对象带去袁某某家中,由袁某某假扮胡某某的父亲,骗取相亲对象的红包。其中:

1、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喻某某相亲,胡某某在电话联系袁某某后,将喻某某及亲属带至南康区**镇**社区袁某某家中,后胡某某和袁某某以相亲需要见面礼为由,骗取了喻某某给予的红包,其中胡某某收取的红包金额为1200元,袁某某以父亲的身份收取的红包金额为600元。8月23日,喻某某驾车接胡某某、袁某某及胡某某联系的假扮“李某某姑姑”的罗某某(另案处理)到喻某某位于丰城市**镇**村**组的家中,后胡某某、袁某某、罗某某以需要上门礼金为由骗取喻某某的红包,其中胡某某骗得红包金额2460元,袁某某骗得红包金额2600元和价值800元的烟酒,罗某某骗得红包金额620元。

2、2019 年 8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经人介绍得知被害人何某某要相亲,遂电话告知胡某某。次日胡某某以“李某某”的名义与何某某见面,并与何某某约好前往位于**镇的“李某某父亲”家中,何某某到唐江与袁某某及袁某某联系的假扮“李某某母亲”的朱某某(另案处理)见面。后被告人胡某某、袁某某和朱某某以相亲需要见面礼为由,骗取何某某给予的红包,其中胡某某骗取的红包金额为999元,袁某某骗取的红包金额为560元,朱某某骗取的红包金额为560元。8月19日,何某某驾车接胡某某、袁某某、朱某某及袁某某联系的假扮“李某某姑姑”的邱某某(另案处理)到何某某位于宁都县**镇**村家中,被告人胡某某、袁某某、朱某某等人以需要上门礼金为由骗取何某某的红包,其中胡某某骗得红包金额5200元,袁某某骗得红包金额660元,朱某某骗得红包金额660元,邱某某骗得红包金额200元。另外,8月12日至8月21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生病为由骗得何某某多次微信转账共计8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2.证人张某某、邱某某证言;3.被害人喻某某、何某某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袁某某和同案人朱某某供述;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袁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胡某某、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艳娟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南康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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