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家住吉安市青原区**镇**村**自然村**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22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的朋友曾某某过生日,曾某某叫了吉安的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未满18周岁、已起诉)、曾某某(未满18周岁、已起诉)、张某某(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等人和峡江县的曾某甲、曾某乙、谢某某等人一起在青原区金锣湾酒店三楼KTV包厢内过生日。在KTV唱歌过程中,袁某某因怀疑峡江人骂了他,于是质问峡江县的曾某甲、曾某乙、谢某某等人,曾某甲等人表示并无此事。
袁某某等人听峡江人这样回答,觉得输了本地人的气势和脸面,便先行离开KTV,到了金锣湾酒店门口正前方围档出入口的石堆旁,就产生了教训一顿峡江人的想法。于是,曾某某叫叶某某(未满18周岁、已起诉)带了6把篾刀到现场,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叶某某、曾某某、张浩聪各取了一把篾刀藏在怀里。曾某甲、曾某乙、谢某某等峡江人从KTV出来后,袁某某再次质问峡江人是否骂了他,曾某某突然用左手打了袁同邹左脸一巴掌,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叶某某、曾某某、张某某便持篾刀砍向对方。其中,袁某某、王某某各砍了曾某甲一刀,曾某乙、谢某某也被其他人砍伤。经鉴定,曾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曾某乙、谢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曾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甲、曾某乙、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借故生非,使用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昌兴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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