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街**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街**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熊某某、刘某某、陆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0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被害人刘某某于2018年10月20日在昆明宜良强奸其为由,邀约熊某某、刘某某、陆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在本市经开区4S店将刘某某强行带至螺蛳湾附近一在建工地旁,被告人熊某某、刘某某、陆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后,要求被害人赔偿袁某某损失,熊某某同袁某某、刘某某商量后,由刘某某补偿10万元。被害人刘某某通过转账、POS机刷卡、微信转帐支付人民币10100元给熊某某等人。后熊某某等人六人将刘某某带至呈贡高速旁一无名荒山,又对刘某某实施了再次殴打,并要求刘某某下跪道歉,后带刘某某离开荒山,让刘某某返回。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熊某某、刘某某、陆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六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陆某某、张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顺顺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刘某某、陆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袁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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