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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沈某某等49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43岁,1976年**月**日生,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6********,文化程度:初中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县**街道**村**组,现暂住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室。职业:个体工商户。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平安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海东市平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袁某某到平安区**休闲足道工作,期间胡某某(追逃)租赁了**小区北门商铺和**物业公司位于**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注册了“海东市**休闲会所”,经营者为袁某某。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停业约4个月),袁某某以经营**足道为幌子,招募、容留卖淫女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涂某某等妇女在该足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内组织从事卖淫活动,袁某某负责招揽嫖客、管理卖淫女等事务。自2018年9月起,袁某某以“**休闲足道” 微信群为平台,并在微信群发 “炮兵走起来”、“继续拉炮兵啊”等大量文字、图片信息和不同金额的红包,以给回扣或者提成为由,鼓动平安区出租车司机加入该微信群,以载客到该足道嫖娼方式协助其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袁某某的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市场监管局出具企业信息、袁某某在农业银行交易流水、区公安局关于微信群成员信息、对王某甲、蔡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某某微信支付红包清单等。

3.证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蔡某某、殷某某、刘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供述与辩解。

5.指认笔录及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袁某某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蔡某某、董某某、秦某某等辨认笔录,袁某某、王某甲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示意图、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区公安局关于袁某某转发微信红包截图,东方明珠小区等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招募、容留卖淫人员三人以上,管理卖淫人员,招揽他人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福才

2019年11月26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海东市平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有关涉案款物见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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