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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汪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2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2月23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06年9月29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08年11月16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 000元;因吸毒,于2012年8月25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2年9月6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9月20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赌博,于2016年11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汪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6月3日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汪某某伙同洪某某(另案处理)在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路**号**室、**街**号**楼,组织、招引包某某、陈某某、魏某某、倪某某、叶某某、何某某等参赌人员,采用麻将牌以“二八杠”方式聚众赌博4次,从中抽头获利1 160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被告人袁某某聚众赌博4次,负责场地管理及抽取头钱,涉案头钱1 1600元;被告人汪某某聚众赌博3次,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及帮助租赁**街**号**楼赌博场地,涉案头钱8 6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一年内获利5000元以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汪某某系共同赌博犯罪,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袁某某、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冬凤

检察官助理:任尔腾

2020年6月11

附件:1.二被告人现住原处(联系电话:袁某某152********、汪某某18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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