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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梁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天长市**小区**楼**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李森、邵文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被告人梁某某经营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号的**店内,放置小鱼机1台(2个独立操作单元),用钱币作媒介,以“上分退分”等形式,供多人多次进行赌博,截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非法获利计30300元。

2018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将上述赌博场所查获,并扣押上述赌博机,当场抓获被告人梁某某。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

到案后,被告人梁某某、袁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梁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天长市**小区**楼**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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