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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林某某等职务侵占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街**号,系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嘉陵分公司临时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嘉陵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乡**村,现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建设路,四川凯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嘉陵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乡**村,住高坪区**小区**号,四川凯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嘉陵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林某某、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签署了嘉陵区彩虹北路道路建设电力设施迁改工程资产置换协议,2019年7月,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嘉陵分公司将嘉陵区彩虹北路道路建设电力设施迁改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四川凯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中旬,南充市嘉陵区彩虹北路道路建设电力设施迁改工程承包方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嘉陵分公司临时工袁某某,与该工程劳务分包公司四川凯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林某某商议,将工地拆旧的电缆线私自变卖,大家分一分,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袁某某、林某某、蔡某某等人在高坪区柴门中餐吃饭时,再次商议此事。10月20日,袁某某开始在嘉陵区彩虹北路道路建设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工地上上班,10月25日,工地拆除了很多电缆线,林某某、袁某某、蔡某某再次商议将拆旧电缆线变卖牟利。10月26日凌晨,袁某某、林某某、蔡某某将拆旧电缆线请随车吊师傅帮忙运输至南充市宏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嘉陵区经营部后便回家了。10月26日上午,因天下雨,工地未安排施工。袁某某、林某某在工地看见一10KV电缆分支箱挡住挖机施工,二人商议将该分支箱挖走变卖,安排南充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老板姚某某将工地挖出的10KV电缆分支箱和电缆线运至经营部。经南充市嘉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袁某某、林某某、蔡某某三人职务侵占物(铜心、铜皮、铁皮的分支箱)于2019年10月26日的废旧回收市场价格合计人民币1327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林某某、蔡某某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林某某、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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