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住武汉市东西湖区**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镇**村**栋**单元**室,住武汉市东西湖区**队**。2010年因非法拘禁罪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下午, 被告人袁某某、杨某某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东风四队被害人刘某某的鱼塘内下地笼,于次日上午盗得三十多斤小龙虾等水产品。
同月24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某、杨某某再次以相同方法盗得五十多斤小龙虾等水产品。两人将两次所盗水产品中的小龙虾以人民币2470元卖给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龙虾商贩史某某,其他小鱼等水产品作为蟹饲料倒入自家鱼塘。所得赃款已被被告人袁某某挥霍。经鉴定被盗的小龙虾价值共计人民币2464元。
同月25日上午10时许,两人再次以相同方法盗取该鱼塘小龙虾等水产品时被被害人刘某某发现并报警。2019年12月16日将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身份信息、到、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出所人员信息等书证;2.辨认笔录、扣押笔录;3.价格鉴定;4.证人史某某、邱某某、曾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袁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是自首。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两名被告人第三次盗窃未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新艳
2020年3月18日
附:
1. 被告人袁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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