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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杨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14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011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农民。2008年4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2011年7月11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高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4年12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泾阳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村,无业。2014年12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4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杨某某与刘某某、魏某某(身份不祥)在麻将馆相识,因缺钱遂商议对随地大小便的农民工“罚款”抢劫钱财。2014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窜至本市高铁寨小学旁寻找抢劫作案目标,适逢王某某、梁某某二人在小学旁的角落处小便后准备离开,二被告与刘某某、魏某某上前将王某某、梁某某拦住,以随地小便要罚款为由向二人索要财物,被拒绝后,被告人杨某某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二人进行威胁,后从二人身上搜出人民币600元,二被告各分得100元。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行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的量刑情节,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茜

2015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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