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现住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紫金华**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7********,穿青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1日到织金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织金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7日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4月21日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织金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7日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4月21日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杜其某某、高某某等5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织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袁某某在一款名为“爱游贵州麻将”的APP上进行打麻将赌博,后其通过该APP客服组建“开心娱乐大联盟”,并将被告人杜某某、高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拉入联盟,后五人分别拉人进该APP进行打麻将赌博。被告人袁某某通过收取参赌人员购买钻石的返点及对联盟进行管理的管理费进行盈利,被告人杜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通过进群赌博人员购买钻石的返点获得盈利。截止案发,袁某某共获利人民币87757元,杜某某共获利人民币14144元,高某某共获利人民币10049元,陈某某共获利人民币16755元,李某某共获利人民币37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杜某某、高某某等五人的供述;4、提取笔录;5、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杜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及手机APP组织赌博行为,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亚强
检察官助理 韩 琦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杜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各自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8张,活页1份,取保候审文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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