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办事处**苑**幢**室。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镇**巷。被告人刘某某2018年2月5日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罚款五百元,2018年9月10日因辱骂他人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阳市颍州区**城**幢**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住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被告人李某某2006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7年7月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年11月28日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于2013年4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使用卡钳将位于阜阳市颍东区振兴路临时安置区的地下电缆线盗走。次日凌晨2时许,四人将盗窃的电缆线开车送至被告人孙某某位于阜阳市经济开发区第一小学附近的废品收购站,孙某某以55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上述电缆线。后被告人孙某某将被盗电缆线藏匿于其岳父家中,并使用剥皮机器将电缆线外皮剥去。2020年6月10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孙某某岳父家查获铜丝166.75公斤、外包铁皮40.55公斤(外包橡胶部分已灭失)。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铜丝及外包铁皮共计价值人民币6544元。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收到被告人孙某某微信转账的5500元后,又转账给被告人袁某某。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袁某某近亲属主动退出赃款5500元,同年6月11日已发还至被害人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通话记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情况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车辆监控轨迹记录表等书证;
3.证人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颍东价认定〔2020〕7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搜查笔录;
8.监控视频、监控截图及监控轨迹分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合伙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544元,盗窃数额较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主动交代赃物藏匿地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曾经两次故意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盗赃物已退还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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