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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3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村**组**号,现住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13日被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泸州市纳溪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沿江路边,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小市鸿鹤大楼附近公路边的电瓶车盗走,藏匿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海事局路边一角落处,2019年6月19日早上被害人陈某某发现电瓶车被盗后报警,被告人袁某某于当日9时许在龙马潭区沱江一桥桥下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经袁某某电话联系后,于当日12时许自行到泸州市江阳区袁某某住处归案,被盗电瓶车随后被民警找到并扣押。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951.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4个月至6个月,缓刑8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1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沛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328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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