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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易某某、柒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刑检刑诉〔2019〕569号

被告人柒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某某,住**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住**镇庙**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某某,住**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易某某、柒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初至12月5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易某某、柒某某三人合伙开设微信赌博群,并将各自的好友拉进群,利用“牛**”让群内玩家参赌。被告人袁某某、易某某、柒某某三人各占该群的三分之一股份,并负责发送“福利”号召玩家参赌、维持群内秩序,每天抽水获利三人平均分配。袁某作为群内的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玩家参赌及输赢赌资的结算、抽水。在此期间,柒某某非法获利46000余元,袁某某、易某某、非法获利各27000余元。柒某某、袁某某、易某某三人非法获利共约100000余元。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袁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易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柒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经过、微信记录等书证:2.罗某、仇某、何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易某某、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易某某、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易某某、柒某某三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易某某、柒某某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袁某某、易某某、柒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杰来

2019年12月30日

附:

1.三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4册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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