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7********,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4********,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方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下旬开始,被告人袁某某、方某某二人商量每人出资500元购买制造鞭炮的物品制造鞭炮,之后二人将购买到的制造爆炸物的氯酸钾、硫磺粉等物品放在盘州市**镇**村**组蒲草滩山上自己搭建的茅草房内准备制造鞭炮,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妻子)、吴某某(方某某妻子)也来帮助被告人袁某某、方某某,四被告人先将购买的氯酸钾、硫磺粉等物品制造成火药,再将火药与其他物品制造成鞭炮。2019年1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马场派出所查获,现场查获被告人袁某某、方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非法制造的疑似爆炸物83斤,引线2斤,半成品鞭炮19125个。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袁某某、方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非法制造的疑似爆炸物黑色粉末状物及引线均属于爆炸物品,黑色粉末状物为烟火药,灰色线状物为引火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方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方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方某某、杨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家金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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