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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戴某某、肖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一部刑诉〔2020〕96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91********,湖南省衡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2年11月1日被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窝藏罪,2019年5月23日被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2020年9月10日于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85********,湖南省衡山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镇**宿舍**号02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路**栋**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2020年9月10日于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9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83********,湖南省衡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号。因聚众斗殴,2006年8月8日被衡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2020年9月10日于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9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袁某某、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21时许,周某某(已不起诉)看到一台货车的司机正在撕钢筋上的吊牌,遂尾随该货车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街道**附近。被告人袁某某、戴某某、唐某某(已不起诉)等到货车停下后,戴某某、唐某某从车上拿了一些湘钢的吊牌挂在货车装的钢筋上。期间,周某某拍摄了调换吊牌的照片。等钢筋卸到工地上之后,周某某冒充湘钢的工作人员,以袁某某、戴某某、唐某某侵犯湘钢的知识产权为由索要钱财。袁某某等人怕影响不好,遂将周某某强行拉到工地对面谈。周某某提出要10万元,但表示因袁某某等人拉扯了他,其不愿意跟袁某某等人谈。后袁某某打电话叫来了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肖某某又跟周某某谈判但没谈成。肖某某、袁某某、戴某某、唐某某等人就将周某某拖到车上,由刘某某开车,唐某某坐副驾驶位,肖某某、袁某某分别坐在周某某左右两侧,将周某某控制住并将车开到**陶瓷城附近的一个偏僻的地方,后又开到浏阳河滨河路边的停车场。期间,袁某某等人问周某某问题、要求周某某写敲诈勒索的交代材料,因周某某不配合,袁某某、肖某某扇了周某某耳光。后戴某某开车给袁某某等人送水,用周某某的皮带抽打了周某某。肖某某还从车尾箱中拿了一把钢丝钳吓唬周某某。之后周某某写了敲诈勒索的交代材料。后被告人袁某某、戴某某、肖某某和刘某某、唐某某等五人将周某某送至派出所报案。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表示相互谅解对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合同、情况说明、照片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唐某某、刘某某、房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袁某某、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袁某某、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袁某某、戴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袁某某、戴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三被告人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有犯罪前科,戴某某有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袁某某、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历玉换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1822980****)、戴某某(1857319****)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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