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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徐某某盗窃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22000********,汉族,初中文化,盐城市大丰区**网咖网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林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住响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束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5日夜间,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与顾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另案处理)经共同计议,在盐城市大丰区银杏湖小区地下车库、海棠花园小区地下车库、三龙镇斗龙渔业小街等地,采取乘隙“拉车门”的手段,先后作案4起,窃得他人放置车内的香烟、现金等财物,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2290元。其中被告人徐某某参与作案3起,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222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3日夜,被告人袁某某与曹某某、顾某某至盐城市大丰区银杏湖小区地下车库,采取乘隙“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单某某放在苏JT****车内的软中华香烟1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元。

2.2019年11月14日夜,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与曹某某、顾某某至盐城市大丰区海棠花园小区地下车库,采取乘隙“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甲放在苏JJ****车内的贵烟2包和人民币75元,经鉴定,被盗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50元,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5元。

3.2019年11月14日夜,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与、曹某某、顾某某至盐城市大丰区银杏湖小区地下车库,采取乘隙“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放在苏JL****车内的人民币200元。

4.2019年11月15日夜,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与、曹某某、顾某某至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斗龙渔业小街,采取乘隙“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吕某某放在苏J8****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与曹某某、顾某某为实施盗窃行为,先后4次(其中徐某某参与3次)于盐城市大丰区朝阳景都小区盗开朱某乙所有的车牌为苏JU****大众牌轿车,并于盗窃后将车辆归还原处。

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主动退赃,已全额退还各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顾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黄某某、朱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物价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鉴定意见;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炜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林场**号;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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