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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张某某等三人诈骗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文县人民检察院

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7〕58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和庆贸易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县,住江西省宜春市**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13日被文县公安局拘留;2016年11月3日,文县公安局提请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袁某某,2016年11月10日,文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做不批准逮捕决定。因涉嫌诈骗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16日袁某某被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12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7*********,汉族,初中,江西和庆贸易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住江西省宜春市**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22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0日被文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武都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区,住江西省宜春市**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0日逮捕在逃。2017年6月2日向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投案自首,同年6月19日因怀孕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和庆贸易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县,住江西省宜春市**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29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0日被文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武都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17年5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9日补查重报。文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0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袁某某在江西省宜春市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被告人刘某某(在逃)、吴某某(在逃)、周某某(在逃)、彭某甲、廖某某、张某某等人,以实际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成立的“江西和庆贸易公司”为掩护,形成了以袁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刘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彭某甲、廖某某、张某某为重要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内部有固定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分为一线员工和二线员工。一线员工负责通过电话、网络、电视广告的形式向被害人销售“英国卫裤”、男性保健品(FULANDE海绵体再生、前列腺营养素、FULANDE猛男秘方、MacaOyster增大因子、人身黄精压片糖果、男根一号、MaleGenes、虫草玛咖压片糖果、松花粉压片糖果、玛咖压片糖果、神鞭、蛹虫草牛樟芝礼盒等十多种)和部分女性用品,之后将“英国卫裤”、男性保健品和部分女性用品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给被害人。二线员工负责“售后服务”。即当被害人服用、使用一段时间后,通过电话回访方式了解被害人服用、使用效果,当被害人称没有效果时,这些公司员工会运用公司提供的“话术”称有专业“指导老师”可以帮助被害人,之后被害人将接到其他员工电话,该员工以“话术”内容冒充自己是医生、主任、教授为被害人开药(实际上该公司销售人员并未取得相关医学资质),之后将保健品邮寄给被害人,并承诺无效将会退款,在后期被害人使用无效后,公司员工又会冒充专家、教授以配特效药,进口药需要交税费,保险费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反复诈骗。在被害人要求退款时,公司员工以交材料费、需要退款启动资金等方式要求被害人打钱进行诈骗,在诈骗取得钱财之后失去联系。

袁某某作为老板负责公司的管理以及在银行收取被害人的汇款,刘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彭某甲、廖某某、张某某使用一线人员和二线人员的身份,以专家、教授、医生等名义多次诈骗,诈骗总额共计371699元,具体诈骗过程如下:

一、2014年4月,被害人谭某某通过网上购买丰胸产品,使用没有效果后联系袁某某公司,公司员工先后冒充北京中科院“医师”、“院长”、“财务总监”、“财务助理”、 “北京尚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以先要交汇财务费、交税款、办理VIP 等各种幌子,要求谭楚郡汇款,谭某某根据对方提供的肖某某卡号621098 5510 0082 21232(该银行卡实际由袁某某持有)先后汇款,共计被诈骗15761元。

二、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7月8日之间,被害人霍某某,多次接到袁某某公司员工自称“北京风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电话,称自己是一名医生,给霍某某推荐增大阴茎药品。霍某某信以为真并购买,霍某某根据对方提供肖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109855*********(该银行卡实际由袁某某持有),多次以卡号为621098134********的银行卡向户名为肖某某的银行卡转账共计人民币12062元。

三、2014年10月,被害人林某某在淘宝网上以3638 元为其老婆购买一款美容产品。2014年10月9日,袁某某公司员工打电话给林某某并自称是“邵医生”,该“邵医生”询问林某某老婆使用产品后的情况,林某某告知没有任何效果后,之后该“邵医生”称为林某某办理无效退款。“邵医生”称退钱需交1260元后将购买产品的钱一并退给林某某,林某某信以为真,便根据对方提供的户名为肖某某卡号为62109855********** 银行账户(该银行实际由袁某某持有),用62215034*********的卡号转账1260 元。之后,“邵医生助理小秦”打电话给林某某,称再次汇款2000 元才退款,林某某未相信,林某某被诈骗共计人民币1260 元。

四、2014年6月,被害人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并以660元购买六瓶玛卡,货到付款。在刘某某使用没有效果后,刘某某打电话问保健药品为什么没有效果,对方称帮其联系“指导老师”。随后,一名袁某某公司员工自称主任医师郭军的男子用1560****** 的电话打电话给刘某某称能帮刘某某调理身体,之后对方冒充教授又让刘某某打药品材料费、减免手续费、系统故障所需费用,并提供户名为肖某某卡号621098551********的邮政储蓄银行(该银行卡实际由袁某某持有),刘某某多次用自己银行卡向对方指定账户转账,共计被诈骗人民币13736 元。

五、2014年12月,被害人张某某在网上查询治疗早泄的药品,并将个人信息、手机号输入网页。之后,袁某某公司员工自称“郝医生”电话联系张某某,给其推荐治疗早泄药品,并将药品邮寄给张某某。后张某某使用无效要求退款,对方谎称退款要通过平台转账等幌子要求张某某打款,张某某先后根据对方提供的肖某某卡号为6210985510*******(该银行卡实际由袁某某持有)转账共计35881元,之后一个星期,对方电话关机再无法联系,张某某共计被诈骗35881元。

六、2015年1月,被害人金某某在电脑上无意看到袁某某公司一个保健内裤的网页,随后,金某某电话联系对方咨询,袁某某公司员工冒充为“医生”、“中科院专家”,介绍内裤、保健药品功能夸大其作用称能治疗很多男性疾病,诱骗金某某信以为真,之后,金某某通过中国邮政快递以货到付款方式购买药品2912元。

七、2015年1月,被害人朱某某平时有腰疼、前列腺疾病,他在手机上网时看到袁某某公司男性保健品广告联系对方,对方说随后让“专家”联系你,一会,袁某某公司员工冒充“专家”电话联系朱某某,编造谎言称他们的产品是中药成分,不对损伤身体,能治疗其疾病,骗取朱某某的信任。后朱某某通过中国邮政快递以货到付款方式购买保健品1654元。

八、2015年5月,被害人周某某妻子在网上了解男性功能保健药品后试用,约一个星期后,袁某某公司员工联系周某某,询问药品使用情况,需专家进一步诊断。半个月后,公司员工又冒充“专家”多次电话联系周某某,以周某某病情严重体内毒素太多,如不及时排毒,会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等谎言,向周某某推荐保健药品。周某某先后根据对方提供的肖某某卡号为6217003******该银行卡实际由袁某某持有)转账4000元。

九、2015年6月,被害人阎某某在家浏览网页时弹出一保健品广告,后阎某某输入自己个人信息购买保健药品,之后,袁某某公司员工多次电话联系阎某某,冒充是医院“主治医师”假借询问其病情、病症情况,诱骗阎某某信任让其继续购买保健药品,阎某某通过中国邮政快递以货到付款方式共购买4473元保健品。

十、2015年6月,被害人王某某用手机时弹出袁某某公司销售燕麦片的广告后,王某某在线咨询对方,并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该药品,之后袁某某公司员工冒充是“专家”郭主任,谎称药品要在“专家”指导下服用,需要先服用其他药品调理身体,否则之前的药品不吸收等幌子,诱骗王某某继续购买药品。王某某先后通过中国邮政快递以货到付款方式购买药品1160元。

十一、2015年7月,被害人陆某某在手机上看到一则袁某某公司男性保健内裤广告,之后花380元通过中国邮政快递货到付款方式购买英国卫裤三条。后袁某某公司员工自称是“叶主任”,冒充“专家”、“教授”向陆某某介绍男性保健药品,诱骗其信以为真,之后,陆某某通过中国邮政快递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快递保健品1702元。

十二、2015 年12 月份,被害人童某某接到袁某某公司员工用18801**** 号码打来的电话,其自称是医院主任叫吴某某,专门治疗男性多功能障碍专家,童某某便信以为真,并咨询了相关自身问题。在咨询后“吴主任”开了一个疗程的保健品,保证给童某某治好,童某某便根据对方提供的曾某某卡号为621700 292********(该银行卡实际由袁某某持有)的银行账号转账3000 元,七天后童某某便收8 瓶4 种保健品,在童某某服用后又以联系“吴主任”,“吴主任”称上个疗程的药物效果不好,可以重新开一次处方,之后童某某又给对方同一卡号现金打款8000 元,几天后给童某某邮寄来8 盒药物和“签约治疗合同书”及发票,童某某服用购买的药物后没有什么效果。童某某共计被诈骗人民币11300 元。

十三、2015年10月,被害人庞某某在网上查看男性保健药品,袁某某公司员工自称叫“肖某某,公司会计”,推荐购买保健药品“燕麦片”、“男根一号”等药品,先后庞某某以货到付款方式、根据对方提供的肖某某卡号为62109*******(该银行卡实际由袁某某持有)进行汇款,共计被诈骗3310元。

十四、2015 年12 月份,被害人王某甲在微信朋友圈中发现有卖男性保健品的信息,随后王某甲加微信后,袁某某公司员工自称为“中国科学研究院广州分院”的袁栓成医生向王某甲介绍了产品后,王某甲购买打款两次,分别于2015年12 月14 日、12 月15 日根据对方提供的银行账号曾某某卡号6228481099 312*****该银行卡实际由袁某某持有)用自己的银行账号为22848*********8 银行卡转账5200 元、7000 元。王某甲被诈骗人民币共计12200元。

十五、2015年11月,被害人秦某某接到袁某某公司员工电话,冒充是广东中山医院附属医院男科“叶主任”,询问为其治疗阳痿早泄情况,编造订购药品在海关破损,保险公司赔偿等等为幌子,要求秦某某转账。之后,“叶主任”又联系秦某某,谎称秦某某身体毒素不能排出,让其购买新加坡进口药品;之前的保险赔偿已办理,但不会退付现金,要购买高价药品。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秦某某以货到付款方式、根据对方提供的户名为曾某某卡号为22848109********(该银行卡实际由袁某某持有)进行汇款,共计被诈骗55926元。

十六、2015 年11 月,被害人叶某某在网上购买袁某某公司保健品,并称需要一个疗程,保证好,不好可以退钱,后叶某某根据对方提供的曾某某卡号为62284*********3(该银行卡实际由袁某某持有)进行汇款,共计被诈骗1000元。

十七、2015年12月份,被害人李某某在微信上看到赠送保健品,就在微信上要了一份,过了两天后袁某某公司员工自称“医院张主任”打电话给李某某,称赠品配上他的药才有更好的效果。之后,袁某某公司员工又冒充“张主任”、“叶教授”、“张主任的罗秘书”等人打电话给李某某,李某某听了对方说的后就购买了一个疗程的,2015年12月17日李某某用自己的62284823**** 的银行账号给对方提供的曾某某账号622848********(该银行卡实际由袁某某持有)转款5800 元。李某某被冒充医生、专家、教授、医生主任秘书等方式诈骗人民币5800 元。

十八、2015 年12 月份,被害人颜某某,接到袁某某公司员工自称“张教授”的电话,称可以帮自己治疗男性疾病,几天后颜某某便收到了“张教授”邮寄来的药并以货到付款的方式给对方付款2400 元,2016 年1 月初,又接到自称“叶教授”的一女的电话称“张教授”出车祸了,由她负责颜某某的病情,在“叶教授”咨询颜某某身体状况后,称要排毒需要另一种药品,收费为4000 元,先打款1000 元,颜某某根据对方提供的曾某某卡号6217002920******(该银行卡实际由袁某某持有)的账户转账1000 元,收到药品后颜某某货到付款3200 元。2016 年1月8 日“叶教授”让颜某某购买一种香港药配上服用,颜某某便根据对方提供的卡号转账3200元。2016年1月9日“叶教授”称药被海关扣了,必须要另外一种美国进口药配上排毒,颜某某便于2016 年1月9日根据对方之前提供的账号转账4200 元,颜某某多次被诈骗共计金额8400元。

十九、2016年2月、被害人刘某某在微信中查看男性功能保健品,随后与对方聊天,袁某某员工冒充广州中科院的医生“徐主任”,向刘某某介绍保健品,刘某某信以为真。之后,刘某某通过中国邮政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保健品,共计2322元。

二十、2016 年3 月,被害人刘某甲在网上看到一卖保健品的宣传后,将个人信息在网页上填写,之后,第二天袁某某公司员工自称是广州某科研所“周灿主任”电话联系刘某甲,向其推荐保健药品,刘某甲先后两次购买,第二次购买保健药品后,刘某甲感觉不好是假药,电话联系对方周灿,周灿又向其推荐所谓的“王教授”,“王教授”又以刘某甲需要低浓度与高浓度保健药品为幌子,先后两次让刘某甲转账共8100元,刘某甲共计被诈骗人民币8100元。

二十一、2016年3月,被害人李某甲在玩手机时,发现一补肾方面的保健药品广告,之后,李某甲将个人信息输入网页,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保健药品。约十天后,袁某某公司员工自称中科院“周灿主任”电话联系李某甲,询问治疗效果取得李某甲信任,又向其推荐保健药品。之后,公司员工又自称是中科院“王佳教授”与李某甲联系,编造李某甲病情严重,需进一步治疗,李某甲即转账购买药品。约十日后,公司员工自称是专利公司客服,又以药品损坏,需要平安保险公司赔付、重新发货等谎言,要求李某甲再次付款。李某甲先后向对方转款13200 元,李某甲共计被诈骗人民币13200元。

二十二、2016年3月,被害人廖某甲在网上购买了燕麦片。之后,袁某某公司员工电话联系廖某甲,冒充是广东人民附属医院男科“张主任”、“叶副教授”、“叶副教授助理小金”,编造廖某甲前列腺存在问题、有白血病前兆、进口药品过海关时打烂投保等等各种谎言,要求廖某甲汇款,廖某甲先后根据对方提供的曾某某卡号6228481*******3、周某甲卡号为6228481099*****(两张银行卡实际由袁某某持有),被诈骗共计人民币83580元。

二十三、2016年3月,被害人马某某因腰部之前受过伤,就在网上搜索治疗肾虚的药品,搜索到袁某某公司广告后,将个人信息填写后免费领取了一份补肾药品,但袁某某公司将保健药品邮寄给马某某后收取了290元的药费。之后,袁某某公司员工又冒充上海和广州医院的“专家”,以电话回访的方式联系马某某了解其服药效果,进一步谎称能针对其病情配药,绝对有效果,骗取马某某的信任,后马某某通过中国邮政快递以货到付款方式购买药品1935元。

二十四、2016年4月,被害人刘某甲因为自身有前列腺方面的问题,于是在网上浏览这方面的网站,袁某某公司员工即冒充是广东中山医院的“教授”电话联系刘某甲,谎称他们能治疗其疾病,骗取刘某甲的信任。刘某甲通过中国邮政快递以货到方式的两次购买保健药品共计2510元。

二十五、2016年5月,被害人吴某某在浏览徽信朋友圈时发现免费领取保健药品的信息,之后,吴某某将其个人信息填写上网页。随后,袁某某公司员工电话联系吴某某,冒充是医院“专家”向吴某某介绍赠品“血钻野燕麦”功效,谎称该药品是进口的,税款必须被害人承担,之后,吴某某以1310元价格,通过中国邮政快递以货到付款方式购买此药品。

二十六、2016年6月,被害人周某乙使用微信摇一摇功能添加了一名叫“刘平”的人,自称是英国卫裤效果中心工作人员,二人通过微信交流,刘平从微信中了解到周某乙身体不好,声称可以帮助周某乙治疗身体、预约专家。2016年6月底,江西和庆贸易公司员工以18*****的号码打电话给周某乙,冒充自己是中山大学附属医院“吴主任”的男科专家,并称“刘平”已将周某乙的情况告知并开了药方。随后,袁某某通过快递将十瓶保健品和一份“签约治疗合同”邮寄到周某乙所留的地址,周某乙在文县尚德邮政所取到,并以货到付款的方式支付2966元人民币。之后周某乙被袁某某公司员工冒充教授、专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以给周某乙配药为名多次进行诈骗,并提供一个袁某某持有卡号为xxxx5户名为周某甲的银行卡让周某乙打款,周某乙多次往对方指定账户打款31360元,周某乙被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4356元。

二十七、2016年6月份,被害人邵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一名袁某某公司员工,该女子自称袁媛是卖男士内裤的。之后邵某某就买了一条,几天后该女子就电话询问邵某某使用内裤的情况,称给邵某某安排专家并且给邵某某推销保健品,邵某某便根据对方提供的周某甲卡号为623668******(该银行卡实际由袁某某持有)的银行账户转账6800元购买了该女子推荐的产品,之后邵某某给对方提供的周某甲卡号6236682920********转账,邵某某共计被诈骗人民币22100元。

二十八、2016年6月,被害人刘某甲接到袁某某公司员工电话,冒充是某医院“王主任”,询问妻子给刘某甲买的卫裤使用效果,谎称要搭配他们的保健药品同时使用,之后,刘某甲根据成方提供的周某甲卡号为6236682*********(该银行卡实际由袁某某持有)汇款4300元。两三天后,“王主任”又联系刘某甲称原药成份没有,需加价购买成份高的药品,刘某甲不同意加价,之后,刘某甲意识被诈骗,在未汇款,刘某甲被诈骗人民币4300元。

二十九、2016年7月,被害人周某丁在百度上搜保健药品时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填写网页中,第二天后,袁某某公司员工冒充“主治医生”和“医生的秘书”多次电话联系周某丁,以了解病情、根据个人情况调配保健药品、需要连续服用药品等幌子,诱骗周某丁信任购买。周某丁通过中国邮政快递以货到付款方式购买保健药品1950元。

三十、2016年6月,被害人戴某某在网上购买了两英国卫裤。之后,袁某某公司员工联系戴某某称售后服务,询问卫裤使用效果,后公司员工冒充广东中山大学附属医院“邹医生”“王教授”多次电话联系戴某某,以戴某某病情严重体内毒素太多,如不及时治疗会引起神经问题等谎言,取得戴某某的信任,戴某某先后向对方提供的周某甲卡号为62284810********(该银行卡实际由袁某某持有)转款,共计被诈骗人民币4800元。

三十一、2016年8月,被害人安某某在家中玩手机时查看袁某某公司保健品广告,后安某某简单咨询对方并购买,不久后安某某收到邮政快递购买保健品498元。之后,袁某某公司员工又冒充“医生”,以询问保健品服用情况回访的形式,骗取安某某的信任继续购买药品。安某某又通过中国邮政快递以货到付款方式购买24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彭某某、廖某某、张某某组成犯罪集团,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害人遍布全国二十个省份,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朱康

2017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西省宜春市**区;

2.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候审在江西省宜春市**区。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八册。

4.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共两份。

5.光盘共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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