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某,女,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2000********,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遵贵州省义市汇川区**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报业大厦三楼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发现该公司隐藏于防盗门前脚垫下的备用钥匙,于是由袁某某拾起钥匙将防盗门打开,二人进入该办公场所内,并在该办公场所内的一间卧室内窃得一台黑色SONY牌手提电脑和一件黄色格子外衣等物品。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和2019年12月29日连续两次在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汇景台鑫泰广场商场门口的手机店内盗窃多个充电宝及两根数据线。

    案发后,2020年1月9日,袁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已将依法扣押的充电宝、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窃的笔记本电脑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接处警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令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冉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指认及监控视频刑事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共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盗窃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理。袁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袁某某、张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已归还部分赃物,酌情可以从宽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世志

检察官助理 陈安妮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